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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开放边境口岸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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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开放边境口岸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8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8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开放边境口岸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遵照一九九二年二月发表的联合公报的精神,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传统友谊和两国政府的睦邻友好关系和合作,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开放边境口岸达成下列协定:

第一条

本协定所指:

1.“口岸”系指为了国际和双边运输而开放的边境铁路、海河港口和机场、公共汽车站的地域,在这些地方办理人员过境、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它物品有关的海关、边防、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等手续。

2.“定期运输”系指缔约双方按事先协商好的时间、路线,注明运输的起止时间及停留地点用交通工具运输。

3.“不定期运输”系指一切事先未作计划的运输,应说明路线、终点和过境时间。

4.“正式代表团”系指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委派的官员小组,并携带有效的过境证件,根据双方互访协议及哈萨克斯坦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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