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7日文书字号:新发改规〔2021〕9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8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764号)要求,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补贴范围
联动机制的补贴范围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凡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暴力恐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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