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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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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08日文书字号:新人社发〔2021〕10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3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1〕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时间及幅度

自2021年1月1日起,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5元提高至150元,增加5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93元不变;自治区各级财政承担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52元提高至57元,增加5元。

二、资金安排

(一)此次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按现行比例分担。

(二)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各县市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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