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 制定机构: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15日文书字号:渝供发(2009)102号
- 生效日期:2009年09月15日效力级别:行业与市场规定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渝供发〔2009〕102号)
机关各处室:
经市总社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限时办结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办文办事效率,根据《重庆市“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和《重庆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和有关办事程序的规定,对交由市供销总社承担的办文办事等公务工作,由具体承办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者提出相关意见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承办处室对办理事项要具体明确办理人员、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第四条
市供销总社办公室统一负责对除专递文件以外的来文的处理工作,提出具体拟办意见,呈市总社领导审示后转交相关职能处室承办。
第五条
市供销总社各处室对办公室转交办理的事项,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具体批办意见,提出相关要求,及时交予本处室工作人员承办。对于市供销总社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依照本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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