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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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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11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14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密切两国间的友谊和加强两国间的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现行法规,努力加强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和鼓励彼此间的贸易往来。

第二条

本协定所指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包括工业、能源、贸易、农业、投资及其保护、运输通讯、建筑、相互交流技术经验、培训干部以及将来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本国农产品、工业品和自然资源产品的互相进出口业务,但不包括本国规章禁止进出口的产品。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国营和经营公司企业在贸易往来以及互派贸易、经济团组方面的合作。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进行的业务,均以双方商定的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和展销会,彼此允许对方在本国举办展览会,并在本国现行法规许可下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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