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原则,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提前干预、分级预防,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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