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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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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 制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6日文书字号:十三届第51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十三届第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1年05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原则,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提前干预、分级预防,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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