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领事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墨西哥合众国
- 发布日期:1986年12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1月14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领事条约
第六章 最后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为发展两国的领事关系,以利于保护两国国家和国民的利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决定缔结本领事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在本条约中出现的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意义:
(一)“领馆”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二)“领区”指为领馆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
(三)“领馆馆长”指担任领馆馆长职务的人员;
(四)“领事官员”指包括领馆馆长在内的以该身份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五)“领馆工作人员”指在领馆内从事行政、技术或服务工作的人员;
(六)“领馆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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