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 制定机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5日文书字号:葫政发〔2022〕11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0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葫政发〔202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按照辽宁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排查规范重点领域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0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行使层级4项,其中,市市场监管局2项,市农业农村局2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要及时编制完善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务服务规范透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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