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7日文书字号:丹政办发〔2023〕25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1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2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新时代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