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问题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06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07月1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问题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两国外交部领事代表团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列宁格勒设立总领事馆。
二、上述总领事馆的领区、开馆日期及其他有关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收到苏方复照三十天后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于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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