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市道路运输调度服务中心:
为规范我市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21〕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天津市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天津市800公里以上省级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申请表
2.天津市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评分表
为规范我市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21〕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对于申请新增、延续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的继续按照2021年1月22日《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
对已经进入市场、经营期限尚未届满的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市道路运输局统筹全市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区”)具体实施辖区内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工作。
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配合局做好市内六区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工作。市道路运输调度服务中心负责政策解释工作。
三、评估时间
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应于次年3月1日前完成本年度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四、评估流程
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评估工作宣传——风险等级评估——公示公告”流程开展。
(一)评估工作宣传
各区要将本方案通知到辖区内相关客运班线经营者,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宣传和落实。
(二)风险等级评估
在营的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要对照本方案,积极主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各区提交本年度自查自评报告和安全风险评估申请(见附件1),逾期不再受理。未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和安全风险评估申请的班线经营者按自动放弃评估资格处理,后续参照高风险线路管理。
各区收到申请后,按照本方案自行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状况5大项、23个指标,具体见《天津市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评分表》(附件2)。
评估得分60分及以下的,或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大项中有一项扣分分值占该项总分40%及以上的,评估为高风险线路;评估得分介于60分至80分(含80分)之间的,或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大项中,有一项扣分分值介于20%至40%之间的,评估为中风险线路;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上的,或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大项扣分分值全部占该项总分20%以下的,评估为一般风险线路。
(三)公示公告
各区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各班线风险评估结果上报至市道路运输局,市道路运输局将评估结果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官网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各班线经营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道路运输局提出,并提供可查实的举证材料。市道路运输局接到反馈后,将相关信息转送至各区,由各区书面答复。
公示期结束后,市道路运输局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官网公告。
五、结果管理
对评估结果为高、中风险的,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抄告同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立即要求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完成后,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对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依法吊销相应许可。依法吊销相应许可后,各区应将相关吊销结果同步市道路运输局,市道路运输局对被依法吊销许可的客运班线予以注销。
评估结果为一般风险的,应限期整改。
鼓励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向800公里以下客运班线调整、向包车客运转型发展,有序取消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对于申请将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调整为包车运营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其省际包车资质,不受《天津市客运运力投放管理办法》(津道运发〔2021〕153号)限制,相关客运运力依照法定程序同步调整为省际客运包车指标。
六、监督检查
各区应加强对800公里以上省级客运班线的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安全隐患的,应停产停业整顿或限期整改,整顿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吊销相应许可,并将相关情况报市道路运输局予以注销。
七、其他要求
1.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符合相关文件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2.各区应成立评估工作组,可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评估。
3.对开线路要与对开省份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开展安全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