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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