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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补充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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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补充议定书
  • 制定机构:泰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0年03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0年03月06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补充议定书


根据1986年10月27日在曼谷签订的泰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两国代表团于2000年1月24-28日在曼谷会晤,讨论中国方面提出的修订协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和泰国方面提出的修订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建议。在此,我荣幸地提及对协定的修改建议如下:

1、取消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二)在中国方面: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2、取消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泰国方面是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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