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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16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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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16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的通知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4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16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现对《2016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2016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的税金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2016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2016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需要按照下列给定税率计算含税价:

(一)、材料的进项税率:煤炭、液化气、农产品等税率为9%;商品砼、砖、瓦、砂、石、自来水及用量较小的辅助材料税率为3%;废旧物资为2%;水泥、金属、油漆、橡胶制品等其他材料税率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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