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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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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巴巴多斯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7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7月20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之日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缔约双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这种投资将有助于促进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入的各种财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和合同项下具有经济价值的其他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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