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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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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构:荣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荣昌府发(2008)93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荣昌府发(2008)9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2008年10月20日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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