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6日文书字号: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5号
《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20年11月25日经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经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4月16日
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5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基本分类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生活中产生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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