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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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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7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
(1997年7月6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期望加强两国之间历史上友谊的纽带,认识到在相互尊重两国的主权、平等和互利基础上促进司法和仲裁领域合作的益处,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部分 司法协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缔约双方同意在民商事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方面相互合作。

第二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并可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自由地诉诸法院并出庭。

二、本协定中适用于缔约一方国民的条款,除第三条外,也适用于住所在缔约一方境内并按照其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三条

司法救助和诉讼费用的免除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条件下和范围内享受司法救助。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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