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就允许中缅及第三国人员持有效护照和出入境签证出入中缅边境瑞丽-木姐、畹町一九谷两口岸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09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9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就允许中缅及第三国人员持有效护照和出入境签证出入中缅边境瑞丽-木姐、畹町一九谷两口岸的换文
中方去照
缅甸联邦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缅甸联邦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缅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谅解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同意,双方及第三国人员持有效护照和出入境签证,可从中缅边界瑞丽-木姐和畹町-九谷两口岸出入境。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由双方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缅甸联邦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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