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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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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 制定机构: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9日文书字号:佳政规〔2021〕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5月1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佳政规〔2021〕2号


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以下简称禁猎区)、规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以下简称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佳木斯市行政区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禁猎期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炸药等爆炸物、绝后窑、毒药、捉脚、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铁夹、地枪、地弓、排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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