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7月2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酒泉市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举报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奖励的评定、告知、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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