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0年08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0年08月14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8月14日生效日期1990年8月14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二十人组成的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其中医生十五名,英语翻译二名,厨师二名,司机一名(二名英语翻译和一名司机的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具体工作任务由中国医生和所在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按院方计划要求共同商定,中国医生是所在医院医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卡布韦总医院和卢安夏汤姆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赞方上述医院提供,针灸用具由中方提供。
第五条
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和返回中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免税支付每人每月二千克瓦查的当地货币和一百美元的生活费用,免费提供住房和必要的家具。
中方负担医疗队员的工资和在赞比亚工作期间发生在赞境内的费用,如生活用车、伙食、出差补贴等费用。
赞方支给中国医疗队的生活费,自中国医疗队抵赞之日起计算至离赞之日止,由赞方每季度支付给中国医疗队,外汇部分由中国医疗队通过所在当地银行汇至中国银行北京分行71401495帐号。
如当地生活指数变动超过15%,中赞双方将协商对生活费用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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