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 制定机构:柳州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03日文书字号:柳政发〔2019〕30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9月0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柳政发〔201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切实解决好破产案件中存在的涉税问题,建立符合柳州发展实际的“税院联动”机制。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关于税务部门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问题的处理

(一)在债务人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债务人所欠税款应由税务部门自行依法征收。

(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处理

1.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报税收债权相关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清查、核实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并申报税收债权。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 ...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