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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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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9年05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5月3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的协定
(1999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方便两国人员的往来,适应两国间经济贸易及客货运输增长的需要,就共同建设、使用和管理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以下简称“界河公路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界河公路桥系指双方共同建设的跨越两国界河(南溪河)下游主河道上的公路桥主桥和桥头引道。

二、双方主管机关: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越方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三、双方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界河公路桥的执行机构:

中方为云南省交通厅;

越方为老街省交通运输厅。

上述执行机构将协调、落实本协定。

第二条

双方将在下列原则基础上进行合作:

(一)界河公路桥的修建,不应改变南溪河下游的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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