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2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美丽、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生态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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