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试行)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2021)
- 制定机构:上海市律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6月18日效力级别:行业与市场规定
(试行)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2021)
(本指引于2021年6月1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我市律师(以下简称为“律师”)对外签发律师函的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文书的整体质量,有效规避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
[定义/作用]
本指引所称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陈述或提供的材料,结合法律向第三方进行披露和分析,旨在要求第三方履行义务,或向第三方通知相关事项、获得相关信息,或旨在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专业法律文书。
就下列情况,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发律师函:
1. 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交付财产;
2. 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 通知第三方解除合同或改变原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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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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