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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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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6日文书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15号
《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4年01月16日
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2024年1月16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动教育、人才与产业、创新有机衔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人才、创新、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双向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校企为主、社会参与,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形成职业教育和产业有效对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重大问题;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优化职业教育、产业的布局和结构,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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