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乍得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3年09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3年09月20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根据乍得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乍得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本贷款如在五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 二 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乍得政府建设成套项目。拟定的项目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 三 条
乍得政府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五年内,分期以可兑换货币或两国政府商定的乍得出口货物偿还已使用的贷款。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五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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