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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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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蒙古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01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1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与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三方),为巩固和发展三国睦邻友好关系,遵循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使三国边境地区成为持久和平和友好合作的地区,基于以条约确定三国国界两个交界点的必要性,根据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及有关中俄界约、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九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苏蒙边界西段条约,自塔班·包格德·乌拉(塔班包格德)4104.0米高地至阿斯哈欣·塔班·夏尔(阿斯嘎腾·塔湾·夏尔)及其东段自大萨彦山脊(伊赫·萨彦·努尔)上2855.8米高地至塔尔巴干达呼敖包(塔尔巴干·达呼)》及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商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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