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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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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制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3日文书字号:〔2019〕14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2月13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14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12亿元公司债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编制完整的查验计划,相关内容散见于不同时期编制的核查验证记录,缺少查验方法。未进行查验计划落实情况的评估和总结。上述问题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二、查验方法不全面,程序不充分,过程不规范。(一)对重大担保事项的查验,未与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及委托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面谈,仅取得相关合同,未补充查验确认合同的真实性;(二)对违法违规记录的查验,仅有公共机构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复印件、网站查询截图,未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合规管理等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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