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尼日利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合作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5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5月1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尼日利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为中国电力工业部(下文称为“中方”),尼日利亚联邦政府的代表为联邦电力及钢铁部(下文称为“尼方”),双方共同表示支持和确保在尼日利亚电力领域的合作。鉴于: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在拉各斯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电力钢铁部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促进双方企业合作的会谈纪要。据此,双方就尼日利亚电力项目的实施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完全同意上述会谈纪要的内容,并认为通过经济技术合作方式,两国电力企业可以相互借鉴、共同受益。
二、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下列项目的实施达成共识:
(一)afam电站的修复工程;
(二)abuja-shiroro(330/132kv)输变电
线路及变电站;
(三)kano-dut...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