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领事条约
- 制定机构: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4年07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02月2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领事条约
第五章 最后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为调整和加强两国领事关系,以利于两国在相互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发展相互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派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派外交部副部长埃尔奈斯特·库查。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定义
就本条约而言,下列各项用语的含义为:
(一)“领馆”指任何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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