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1年11月25日修订版)
- 制定机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5日文书字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2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02号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5日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1年11月25日修订版)
(1995年10月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市(州)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跨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以下与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为监督检查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网信、商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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