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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议定书(于2001年4月11日在坎帕拉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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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议定书(于2001年4月11日在坎帕拉签订)
  • 制定机构: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1年04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1年04月1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议定书(于2001年4月11日在坎帕拉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乌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8名人员(人员科别详见附件)组成的中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

第二条

医疗队的任务是同乌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和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条

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金贾医院。

第四条

乌方的义务:

1.根据乌干达的现行法律规定,为医疗队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药品、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2.对医疗队需要从中国进口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物品免征税款,并为医疗队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3.为医疗队免费提供住房(含必要的家具、水、电)、交通工具及其燃料和一名司机,并负担交通工具的维修和医疗队员的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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