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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理商业银行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定其是否具备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中央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地方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当地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当地设有中国人民银行县域派出机构的,可由县域派出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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