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
  • 制定机构:尼泊尔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56年09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56年09月2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为了在两国人民之间久已存在的友谊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作为善邻的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重申以五项原则(潘查希拉)即:

互相尊重彼此领土的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借任何经济、政治或意识形态性质的理由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

双方决定根据以上原则缔结本协定,为此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潘自力;

尼泊尔王国政府特派尼泊尔王国外交大臣丘·普·夏尔玛。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缔约双方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之间应保持和平和友谊

缔约双方重申两国之间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的决定。

所有在此以前存在于... ...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