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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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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澳大利亚联邦政府
  • 发布日期:1999年09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9月0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领事关系,以利于保护两国国家和两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决定缔结本领事协定,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派遣国国民”指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自然人,适用时,也指派遣国的法人;

(二)“派遣国船舶”指按照派遣国法律悬挂派遣国国旗的船舶,不包括军用船舶;

(三)“派遣国航空器”指在派遣国登记并标有其登记标志的航空器,不包括军用航空器;

(四)“领事官员”指派任此职承办领事职务的任何人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

第二条

通知接受国任命、到达和离境

应将下列事项尽快书面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该部指定的适当机关:

(一)领馆成员的姓名、职衔和他们的到达、最后离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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