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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领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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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领事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阿根廷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0年11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4月0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领事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本着发展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为利于保护两国国家和各自国民的权利和利益,认为在相互关系中,对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各项规定加以确认和补充是适宜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本条约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关系

本条约的各项规定是对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确认和补充。本条约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将按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定义

就本条约而言,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领馆”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二)“领馆馆长”指委派担任此职的领事官员;

(三)“领事官员”指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及领事随员;

(四)“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指在领馆内从事行政或技术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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