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领事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阿根廷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0年11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4月0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领事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本着发展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为利于保护两国国家和各自国民的权利和利益,认为在相互关系中,对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各项规定加以确认和补充是适宜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本条约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关系
本条约的各项规定是对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确认和补充。本条约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将按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定义
就本条约而言,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领馆”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二)“领馆馆长”指委派担任此职的领事官员;
(三)“领事官员”指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及领事随员;
(四)“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指在领馆内从事行政或技术工...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