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26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免除其他费用。
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当进行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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