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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川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房屋转让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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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合川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房屋转让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构:合川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4日文书字号:合地税发(2003)283号
  • 生效日期:2003年11月2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合川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房屋转让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合地税发(2003)283号


各地税所、稽查局: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房屋转让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7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为:每套住宅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或每平方米造价钢筋结构高层(九层以上)低于1200元,多层低于1000元;砖混结构高层低于1100元,多层低于800元的。超过以上标准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二、各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宣传,辅导企业认真清理今年以来非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情况,原未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要及时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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