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1日文书字号:辽环函〔2022〕38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3月2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辽环函〔2022〕38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根据《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辽环发〔2020〕9号)等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企业范围
(一)2021年重点排污企业,已经纳入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
(二)2020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或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
(三)2020年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
(四)2021年开展服务工作的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维、环境监测等社会环境服务机构;
(五)2020年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的企业。
二、评价信息基准
以2021年度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作为评价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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