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克兰外交部新闻领域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乌克兰外交部
- 发布日期:1994年09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9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克兰外交部新闻领域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克兰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乌联合公报,考虑到加强和发展新闻领域合作的必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交流有关本国内政和外交方面的信息,必要时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大使馆和乌克兰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进行。双方将交换或应索提供新闻资料和其他出版物。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扩大两国官方新闻机构和新闻媒体之间的新闻联系。
第三条
双方将积极引导各自的新闻媒体对中国和乌克兰的情况进行客观和多方面的报道,以促进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
第四条
一方将允许另一方的外交和领事机关依照当地的法律、规章和对等原则在其境内散发新闻公报和其他出版物。
第五条
双方应协调高级访问和双边其他重大外交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为此目的,经双方同意可成立工作或专家小组。
第六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的电视和广播组织、新闻通讯社、期刊编辑部、记者机构和新闻媒介工作者之间进行合作,以便进一步加深对彼此国家生活的了解。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