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六盘水市城市山体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0日文书字号:2020年第5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2020年第5号
《六盘水市城市山体保护条例》于2020年4月28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城市山体保护条例
(2020年4月28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山体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凸显山地城市特色,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山体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山体是指在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含水城区、钟山区城区)、六枝特区中心城区、盘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纳入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自然山脉和山地。
本条例所称城市山体保护,是指对城市山体的地质地貌、生态系统、自然景观、人文遗迹等方面的保护。
第三条
城市山体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城市山体保护各项工作,将城市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山体保护所需的经费,推进各部门建立城市山体保护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城市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城市山体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城市山体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山体巡查、宣传等工作,设立保护标识。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山体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将城市山体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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