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0年06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0年06月1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圣普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专业和人数见附件)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圣普方提供。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圣多美港,圣普方负责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并支付各类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前往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机票费用,由中方负担;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返回中国的机票费用和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生活费和旅差费由圣普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医务人员和翻译的生活费为每人每月一万三千零二十六多布拉,厨师每月为一万零二百一十三点五多布拉(上述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以可兑换货币支付)。
中国医疗队使用的交通工具由中方提供,司机、车辆的维修及燃料由圣普方负责。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圣普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大使馆经济商务赞处。如遇到圣普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圣普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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