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军队审计条例
- 制定机构: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军事机构文件
军队审计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军队财经秩序,提高军事经济效益,促进军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军队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
军队所有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对武警部队所有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对军队单位和领导干部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军队审计工作必须深入贯彻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军委主席负责制,以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为引领,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着眼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依法治军,坚持全面覆盖、问题导向、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不断创新发展审计能力,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计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监督、服务、防范和评价功能作用。
第四条
军队实行区域设置、统管统派的审计监督体制。
中央军委审计署及其直属、派驻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军队审计机构)在中央军委领导下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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