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贵州省红十字会等五家群众团体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制定机构: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7日文书字号:黔财税〔2018〕76号
-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贵州省红十字会等五家群众团体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黔财税〔2018〕76号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税务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我省《关于转发<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0]1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审核确认,贵州省红十字会、贵阳市红十字会、遵义市红十字会、安顺市红十字会、毕节市红十字会具有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补充确认贵州省红十字会、贵阳市红十字会具有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个人相应年度通过以上单位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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