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
- 制定机构: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3月22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
(2020年10月30日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和监测制度,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地。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依照职能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以及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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