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 制定机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4月04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2012年12月1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批准2013年4月4日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以下简称佛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佛教事务是指佛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
第三条
佛教各教派一律平等,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四条
佛教协会、佛教寺院、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佛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制度。
第六条
佛教应当依法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佛教协会、佛教寺院、佛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和境外势力的干涉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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