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3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2007年2月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5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普者黑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景区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景区保护范围:东起双戈线岔路起点,沿新白石岩、上清平至祥启;南起大戛勒,沿旧城龙潭至鱼塘;西起石坎子,沿摆龙湖出水大山至狮子山;北起老虎冲,沿岩峰山至双龙营青草塘。总面积为388平方公里。
第四条
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开发有序、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自治州和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的保护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的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并提供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做好景区资源的调查、登记、建档等工作;
(四)管理和维护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管理景区内的建设行为及经营活动;
(六)负责景区内的安全管理;
(七)依法征收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等规费;
(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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