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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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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浙江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
  • 制定机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9日文书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3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浙江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推进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工作部署,经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以下简称长三角一卡通),是指在长三角区域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作为载体,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多用、跨省通用。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三条

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汇集各类居民服务事项,拓展社会保障卡应用领域、范围,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线上线下场景融合发展,推动“多卡集成、多码融合、一码通用”,促进跨区域居民服务便利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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